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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法院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2013.12.2)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3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积极推进平安北碚建设

——北碚区法院20101月至20139月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北碚区人民法院  吴佳斌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北碚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我院2010年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0年以来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2010年以来,我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成绩。共受理刑事案件2827件,审结2799件,判处罪犯3676人,结案率达99%。其中2011年我院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我院突出审判重点,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共审结涉及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聚众斗殴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性犯罪案件501件,判处罪707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犯罪行为,共审结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案件410件,判处罪犯553人,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

依法打击各类侵财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共审结涉及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908件,判处罪犯1252人;重点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共审结涉及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1件,判处罪犯45人,保障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依法打击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活动。我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各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行为,积极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三年来,我院共审结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案件824件,判处罪犯1117人。其中涉及黄、赌、毒案件460件,判处罪犯531人;审结涉及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参与邪教组织等犯罪案件42件,判处罪犯84人,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我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惩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三年来,共审结职务犯罪刑事案件65件,判处罪犯87人。其中涉及两江新区征地拆迁的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10件,判处罪犯13人。依法审理了社会关注的涉及许杰等15人东阳街道征地拆迁窝案,邓忠源等9人的水土复兴片区贪腐系列案,有力地整肃了机关廉洁从政作风,维护了国家机关廉洁形象。

二、主要做法和效果

我院不断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公正审判,辩证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审判管理,进一步提升了刑事审判水平。

一是全面落实新法新罪的相关规定。我院全面落实《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新罪名,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93件,判处罪犯193人,有力地维护了公共安全;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件,判处罪犯3人,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加强了新型社会关系的司法应对。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拓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简化阅卷程序等措施强化庭前准备工作;注重充分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强化证据资格审查,合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协助和监督刑事审判的作用,三年来我院刑事审判人民陪审率达100%;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我院通过采取屏蔽面容、变声处理鼓励证人作证的方式,被《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院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坚持打击和孤立极少数,争取教育和挽救大多数。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对153名被告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1083名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32人,非监禁刑及免刑适用率为30.33%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庭审中注重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进一步核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妥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我院判决的10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共对72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免于刑事处罚,非监禁刑和免刑适用率为66.06%

三是重视适用和解调解方法。充分运用刑事和解手段,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被害人权利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三年来,我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09件,其中调解结案78件,调解率达71.6%。对符合新刑诉法规定范围的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理;对其他属性的刑事和解,赔偿到位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根据量刑规范化程序中规定的酌情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四是深入推进刑事量刑规范化。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裁量权,通过对《人民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施行)》以及相关刑法、司法解释的梳理总结,形成了对基本量刑情节和常见罪名量刑规范化的规则,有效地避免了个案不平衡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降低。对符合量刑规范化规则要求的犯罪一律打表,按具体情节轻重,科学量化刑罚指标,实现了个案本身罪责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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