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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浅析(向文)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2/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为了保证所任命干部的廉洁性,对于曾任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拟任命人员,“一府两院”在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时,要将拟任命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要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知道该人员在现有岗位有没有经济问题,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的了解,扩大知情权,确保任免工作质量。对拟任职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不管是地区审计局组织审计,还是委托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都必须要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参加。审计时间段原则上以拟任命人员现任岗位为主,时间跨度可以为近两年或三年。

任前公示。需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需提前七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为拟任对象基本情况、拟任职务、接受举报单位和联系方等。公示方式应为拟任人员现单位、当地主要媒体,包括人大的网站。现目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任职公示仅局限于直管干部,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公示未作更多要求,人大常委会应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前公示,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促进审判、检察队伍建设。对公示中举报的问题,要求提名机关或人大调查组逐一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五)加强任中审议,民主表决,推动人事任免审议民主化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任命干部的一般程序:首先需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人员的情况、拟任命人员作供职发言、常委会相关机构公布拟任人员考试成绩和人大考察情况;其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充分审议,然后民主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再由常委会主任向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此阶段需拟任命人员在具备组织认可的任职资格、考察考试合格、经济责任审计无问题、公示无不良反映等前期考察合格的基础上,亲自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并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接受询问,接受人民的挑选;常委会会议中要充分审议,民主表决,才能推动人事任免审议民主化。

拟任命人员要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常委会任命的任何人员,必须到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为组成人员更好地知悉被任命人员情况、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表决权创造条件。具体而言,就是在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议案时,拟任命人员需先与主任会议人员见面,接受主任会议的审查,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命人员的现实表现、任职理由等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提请机关需安排拟任命人员到会,与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这既是提请任命机关和拟任命人员对权力机关的尊重,也是对拟任命人员对自己的负责。试想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对一个自己不认识、不了解的人员投下神圣的信任票,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特别是领取人大的任命证书,必须要本人亲自领取,不是本人来领取的,不得颁发,这有利于增强相关人员的人大意识。因此,常委会任命人员,不管是“一府两院”、人大内设机构负责人,还是审判员、检察员,都必须亲自到场,接受人民的挑选。

做好表态发言。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前需做供职报告,或是在常委会任命后做任职发言,无论哪种方式,在常委会会议上表态发言,作出履职承诺,都是任免的必经程序。表态发言主要围绕对拟任职岗位的认识,对自己与拟供职岗位有联系的工作经历、资历和能力做出系统、翔实的说明,提出做好相应工作需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政水平的措施,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查和选择;对拟任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出客观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对拟任后的工作目标、方法、措施等进行深人细致的阐述,并公开作出承诺,表明自己的态度,并提出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打算等。对任命通过的人员,其任职发言应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并作为以后述职评议和工作监督的参考依据。此举有利于增强被任命人员对宪法和法律、人大常委会的敬畏之心,增强其国家观念、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审议发言充分。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命审议时,首先要听取提请机关对拟任人员的情况介绍,然后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作任职资格审查及民意测评等情况介绍。投票表决前,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拟任命人员要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直接全面地了解拟任命人员情况,做到审议投票时有的放失,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德、才、绩等情况心中有数后,有利于真正将德才兼备、政绩突出、廉洁奉公、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对常委会指出的拟任命人员自身的不足之处,明确要求限期改正。投票表决前,不同意的,尽量在会上说明理由,以便拟任命人员进行整改或相关机关重新确定人选。对提请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在该次会议后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但同一职务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被提请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时不得以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副职的名义主持该单位行政工作。审议阶段,需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表态发言并说明理由,才能提交常委会表决;审议时,相关参会领导要充分尊重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不能以权压人、以官压人,更不能事后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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