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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思考(杨元凯)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2/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4、任后监督乏力。干部任后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全国众多被查处的贪官中,很少有贪官是通过人大监督这个渠道发现问题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几乎都停留在工作监督上,这种监督“对事不对人”,很难发现他们不称职和违反党纪国法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更不会使用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有人认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党委有纪委,政府有监察部门,国家有检察机关就足够了,人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进行监督既不专业也显得“多余”。因此,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日常工作中都弱化了对自己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监督。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设计有缺陷。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人大人事任免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的重点是“一府两院”的工作,现阶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在法律上仍处于一种“留白”的状态,缺乏超前性、预防性、经常性的监督举措和监督依据。《地方组织法》、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地方性法规等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对任前考察、法律考试、任后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地方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提请任命的人员和岗位均为“一对一”式的等额提名,而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差额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联名另选他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党委推荐、“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等额提请任命的人选,只有“通过”或“不通过”两种选择,而无第三条路可供选择,直接影响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事任免工作上的主动性。对于暴露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带病提拔、边腐败边升迁问题也没有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这容易使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面对“问题官员”的任职议案时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二、对策

(一)要正确认识人大依法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重大意义。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人事任免权是从法律上保证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为自己选择领导者的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国家职能的重要保障。毛泽东同志早在建国之初就告诫全党治国就是治吏。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就是为党和人民群众把好官员任免的这道重要关口,依法选出德才兼备的干部委以重任,把无德无才、有才无德、有德无才的干部挡在门外,及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腐败变质分子并将其从队伍中剔除出去,保持这个队伍的纯洁性。这既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又是依法治吏、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对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

首先,地方各级党委必须坚持民主和法治,增强宪法意识和人大意识,大力支持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邓小平理论告诫我们“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 历史证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其领导作用发挥的好,就会促进社会进步,否则社会就会倒退。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能否依法有效地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关键还在地方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其次,地方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没有实质性的冲突。党管干部是按照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考察选拔干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发扬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组织、有秩序地实行高度集中,以集体行使职权的形式统一形成国家意志,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二者都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依法任免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性原则和德才兼备原则,是有机统一的。

第三,建立健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相互加强联系,定期研究人事任免工作,确保人事任免工作依法进行。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未依法履行人事任免程序前,拟任免人员不得提前到岗或提前离岗;不搞突击任免,不随意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保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于年龄到点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启动依法免职的程序,避免有人实际已经退位或退休但职务还长期存在。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做宪法和法律的维护者和践行者,依法依规行使好人事任免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关键还在依法办事。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牢固树立“人民赋予人大以权力,人大以实现人民权利为己任”的理念,依法依规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把好任前考察、法律考试、审议表决、任后监督四道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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